办理程序: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由校领导研究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退学决定书下达后一个月之内办理好所有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在校学习相关证明。
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1.见学生手册中《阳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习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在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院系办理注册手续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7)接受学校退学劝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