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设立精品课程,进行重点建设,是实施人才培养计划,保证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保证我院精品课程建设的顺利开展,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规范课程建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精品课程的建设目标为:通过改革与建设,使课程体系、课程结构、课程教学内容适应新世纪学生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在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改革成效显著,有效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和高质量的教材与参考书,建成一支结构合理、水平高、可持续发展的课程教学队伍,教学效果公认优秀的全院的示范课程。
立项办法与程序
第三条 精品课程的立项由系统一组织,一般按课程(群)或系列课程立项,原则上按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从每个专业与主干学科紧密关联的主干课程中选择。
第四条 精品课程建设的申报条件为:
1、根据系课程建设规划,由系推荐;
2、具有明确、可行的课程改革与建设方案;
3、具备使用网络课程、多媒体课件或其它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条件;
4、教学基本条件较好,包括图书资料、实验室及实习基地等;
5、具有3人以上(含)的课程授课教师队伍,结构基本合理。
第五条 精品课程建设项目需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1、系组织所属教学单位或课程负责人按要求填写课程信息及建设规划;
2、系根据学院分配的指标,对申报项目组织论证后报教务部;
3、学院教务部组织初审,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式评审,并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发文立项。
第六条 精品课程分期、分批建设、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建设期一般为3年。
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教学队伍建设。精品课程要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教师主讲,要逐步建设形成一支结构合理、教学与学术水平兼备、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鼓励本学科跨学科相关教师参与课程教学建设。
第八条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准确定位精品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单门课程建设与系列课程改革的关系。精品课程的教学内容体系要创新,简洁优化,有效围绕培养目标设计。
第九条 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灵活运用多种先进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十条 教材建设。教材原则上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对于公共基础课鼓励自行编写高水平教学参考书或习题集,主干专业课程要编写具有学科特色教材,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教材建设。
第十一条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建设。要高度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践培养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精品课程主讲教师要亲自主持和设计实践教学,要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和研究型课程,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各院要采取切实措施,要求教授上讲台和承担精品课程建设,鼓励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积极参加精品课程建设。通过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健全精品课程评价体系,建立学生评教制度,促使精品课程建设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 有实践环节的精品课程必须相应加强实践环节的建设,建设好实验室或实习基地,配备好实验师资及基地的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四条 精品课程考核方式要注重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考察。建立规范的命题与考核、试卷分析制度,使考核和评价学生方法多样化,发挥考核方法良好导向作用。
第十五条 列为精品课程的课程必须有完整的课程信息资料(课程负责人信息、课程建设现状及相关资料),较为全面的课程建设规划,规划中各项建设内容及指标具体可行。
课程负责人
第十六条 精品课程负责人具体条件:热爱教学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工作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教师中享有较高的威望,能团结同事,具有较好的合作精神;有至少5年以上的本科教学经验,并承担本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锐意改革创新,教学效果好。
第十七条 精品课程负责人主要任务:研究和制定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协调本课程与各门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根据教学要求调整任课教师,并组织任课教师实施课程建设;负责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本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高;负责培养本课程的青年骨干教师,组织任课教师积极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的研究和实践;每学年至少承担一轮本课程的全过程教学;对在课程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学院反馈,以便尽早得到解决。
第十八条 精品课程负责人在任期间,由系对其工作业绩按所制定的课程建设规划进行年度考核,教务部核查。
课程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精品课程经费由系管理,设立项目经费卡,实行专款专用滚动资助。
第二十条 精品课程建设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负责该课程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精品课程的日常管理、检查及直到由各系组织进行,教务部只对各精品课程的建设进展实行目标管理。各精品课程要根据建设规划的进程,每学期末做一书面总结报所在系,由系汇总后报教务部。
第二十二条 各系负责系内精品课程进行阶段检查和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果显著的课程要予以奖励,对组织工作不力、建设工作起色不大的课程,各系必须对该课程进行调整,以确保课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鉴定:精品课程均应根据计划完成时间,经所在系同意,由课程负责人向教务部提出包括鉴定方式、鉴定组专家名单在内的书面验收申请,经教务部同意后,由教务部主持验收。特别突出的课程,由学院向省教育厅申报省级鉴定。凡需延期验收的课程,必须由课程负责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申请,并经系、教务部两级同意方能延期验收。
第二十四条 结题材料要求:申请验收或鉴定时,课程负责人至少提前一周准备好以下材料:课程建设申请书,课程建设成果报告,研究成果附件,以及课程申请书所明确应提交的材料等。验收或鉴定结束后,课程负责人应将结题总结报告及课程经费使用报告各一份、完整的成果材料附件一套、专家鉴定书一份,送教务部归档,并交相关材料的WORD电子文档一套。
第二十五条 奖惩:教务部负责对各精品课程的建设情况按系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于组织工作得力,课程建设成果显著的系要予以奖励;对组织建设工作不力,课程建设无明显起色的系,暂停该系下一年精品课程申报资格;对建设无进展,教改不明显的精品课程,将取消该精品课程立项资格,并冻结和收回建设经费。院、系共建精品课程建设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