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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考试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1-06-30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现在将《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考务管理办法》(教师手册)、《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试卷评阅规范》(院教[2010]4号)文件中有关考试管理的主要内容重申如下:

一、试卷命题

1、考试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论文、操作、口试及其它一种或多种形式的组合。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开课系(部)根据该课程的性质及特点确定。

2、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基本知识、理论和技能的理解与掌握,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难度应能很好地区分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水平。

3、考试时间统一为120分钟。份量要适中。试卷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应使用规范文字。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当出现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期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4、全院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行统考或分类统考,由开课系(部)负责组织命题工作,应尽量采用试题库抽题,做到教考分离。

5、各门课程应同时出好难易程度相当的两套试卷(即a、b卷),由学院随机选用其中一套进行考试。试卷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并要求附标准答案。

6、试卷命题一律采用教务部统一的格式。试卷上的“课程名称”依据课程表填写,不要填成教材名称。卷面成绩统一为100分,每类题型均应标明总分值及小题分值。

7、试卷选定后,命题人员应认真校对,及时更正错误,且系(部)负责人或授权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应根据命题要求认真审查签字。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印制,试卷交教务处指定的印刷单位,并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够份数的试卷。

8、各开课系(部)和主讲教师应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试卷命题、送印、领取、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批阅)负责,除教学秘书或主讲教师本人外,不得委托他人独立承担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

二、监考职责

1、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考场(专门考试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清理教室,必须组织学生间隔入座,督促学生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将书包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核对学生的证件,清点考生人数,特别是跟班补考的学生数,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做好记录。清理教室后,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3分钟,依次发放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2、在考试进行期间,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监考人员不得擅离考场,不得看书报杂志和聊天,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两位以上教师监考一个考场,监考教师应分散于考场不同区域,不能坐在座位上监考。

3、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企图,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要当场认定并没收物证,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试卷上注明“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字样并签名,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学生的作弊材料、试卷及《考场情况登记表》按规定交相关学院和单位。

4、监考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教师可以提醒学生掌握时间。结束时间一到,即令停止答卷。其中一位监考教师应全面掌握考场情况,另一位监考教师收集试卷,试卷必须集中放入试卷袋内。

5在考试时间内,考生所在院、系应安排人员到考场巡视,督促本院、系监考教师尽职尽责,并处理突发事件。

三、评卷要求与成绩评定

1、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无论答案是否正确,均应做出明显的评阅标记,标记应清楚、规范,要求对的打“√”,错的打“×”,一律采用扣分方法评定,并将所扣分值标注在题目的右边。

2、试卷应按学生成绩单名单顺序排序,评卷时应将每一大题的得分以正分形式标注在题首左上角得分栏处(按学生成绩单排序的第一份试卷,评卷人应在每一大题得分栏“评卷人”位置签名,签姓即可,其余试卷可不签),并将每一大题的得分登记在试卷第一页卷首的得分栏内。评卷人评卷结束后应复核,保证试卷批改和成绩统计准确无误,并在得分栏“累分人”位置签上全名。

3、评卷应依据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评分,评分标准大于3分,要细分评分标准。累分要准确,不得随意给分,卷面上有任何改动,都必须签上评卷教师姓名(签姓即可)。

4、统考课程应采用流水作业方式统一评卷。

5、小论文、报告或作品的评阅也须有评分规则(细则),教师评阅须按照阅卷规范批阅,任课教师除了给出批阅标注、成绩、签名和批改时间外,还要做适当的点评。

6、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应重视课程教学过程考核,期末总成绩可适当参考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平时成绩(含平时作业、小测、期中考试、实验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如果参考平时成绩进行成绩总评而导致期末卷面成绩与期末总成绩不一致,则须说明评分方法并将平时成绩材料一并提交,同时附上期末总成绩评定表格,任课教师须在评定表上签字。

7、原则上理论课程考试的卷面成绩(可含期中考成绩)至少应占期末总成绩的70%以上,实践性环节较强的课程考试卷面成绩至少应占期末总成绩的50%以上。

8、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成绩,不应任意改动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来调整学生的课程成绩。

四、成绩录入

1、任课教师在评阅试卷小题时成绩有保留小数点的应保留,在卷首的得分栏内也应保留小数点,在成绩录入时方采用“四舍五入”方式,即学生成绩不含有小数点。

2.成绩登记表上任课教师及系主任应签字,并标注日期。

3.课程教学总结表应包括对学生成绩分布比例、各题解答情况分析、考核成绩反映出教学上存在的问题,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建议与措施等内容。

4、教师本人应保留成绩单一份,平时成绩材料备查。

五、老师上交的试卷袋应包括:

(1)学生成绩登记表(含跟班补考学生成绩、任课教师及系主任须签字);

(2)课程教学总结表;

(3)考场情况报告单;

(4)期末试卷(空白卷);

(5)期末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6)期末备用试卷(空白卷);

(7)期末备用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8)学生答题卷(按学生成绩登记表的顺序排序);

(9)其它相关材料。

期末采取如小论文、报告或作品等其他考试形式的课程,授课教师要提交课程授课计划和下达给学生的写作要求:包含有写作目的、意义、写作内容、范围、字数、格式要求、背景资料、上交时间、成绩评定的标准等等内容。

六、说明:

1、在填写主考教师时,若一门课程由多个教师授课,应填写所有任课教师名字;

2、试卷标准答案:

(1)客观题应给出每个小题的标准答案及分值。

(2)简答题、论述题或计算题等必须给出每一试题参考答案的解题主要步骤或知识点,以及分值分配。

3、统考评卷教师只须在每本试卷的第一份相应位置签全名,其余试卷题首位置签姓;累分教师则须在每份试卷累分人位置签全名。

七、在考试命题、考试安排、考场管理、成绩评定与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按《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表》相应条款论处。

本通知没有提及的考试管理的相关规则,请参照《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试卷评阅规范》、《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考务管理办法》执行,由教学科研部解释。

阳光学院教学科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