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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届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3-17

各系: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关于“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16届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求职创业的下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创业愿望的毕业生,不列入补贴对象;求职创业补贴每人只能申领一次,不重复享受。 

二、发放原则、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列支渠道。从2016年起,求职创业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原则。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所需经费直接从院校所在设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领发放程序

根据《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求职创业补贴具体申领发放程序为:

毕业生个人申请(3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提交如下材料:

1、《福建省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一项即可):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如毕业生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附所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一份(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一份(残疾毕业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助学贷款毕业生提供);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

4、各系收集毕业生申请材料后,填写提交“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统计表”、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 

四、工作要求

各系要认真核查充分做好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对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按照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除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外,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阳光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