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师生:
为保障图书馆图书的正常流通,提高馆藏资源利用率,更好地维护读者的权益,根据阳光学院《关于收取借阅超期图书滞纳金的通知》(阳光图字[2016]1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3月15日起学院图书馆将执行借阅超期图书滞纳金制度。
1、读者要遵守图书馆的图书流通规定,按时归还所借阅的图书。
读者借阅期限分类如下:
教职工:每人可借阅图书20册,借期180天;
大一至大三学生:每人可借阅图书6册,借期45天;
大四学生:每人可借阅图书10册,借期一年;
综合班学生:每人可借阅图书10册,借期45天;
图书借阅到期前15天内可办理续借一次,续借期限30天。
2、超期图书滞纳金收取标准
图书馆对读者借阅超期图书收取滞纳金,图书超期30天内,滞纳金按超期天数收取(计每日收取0.10元/册);图书超期30天以上,滞纳金按超期天数收取(计每日收取0.20元/册)。
请广大师生规范借阅图书。
计算机工程系
2016年3月日